原文轉自(From):黃孫權【破報137號】
第一問:為何有「非法藥品」?
兩個全球禁毒的政策隨著「和平」的夢想施展,是今日各國高舉反毒的重要原因。一是在1967年5月8日,73個國家在聯合國的世界衛生組織大會將大麻視為非法的危險藥物,而各國將允諾盡力配合聯合國的掃毒政策;其二是1988年6月26日,據聯合國麻醉品委員會統計:全球吸毒人口約有5,000萬人,毒品走私每年超過5,000億美元,是故該組織在紐約隆重舉行「國際反毒紀念日」並宣佈1991~2000年為「聯合國禁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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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各國因著國情而有不同的反毒說法,但總體而言,反毒的方法論卻大同小異。簡言之,利用污名化過程。然後在此過程中,訴諸的不是人民身體自主權,而是認為吸食毒品者對其他國民具有傷害或危險性威脅,同時認為這會導致國家經濟衰退,生產力減低等等理由。將全民的正確知識引導成「保衛自己身體財產權」的方向,使得在輿論上或的正當性。
以美國為例,美國第一條反毒條例出現在1875年的三藩市。條例中公告,在鴉片館吸菸為非法。這條法令通過的原因是因為政府害中國男子引誘白人女子到鴉片館,進而使之墮落。當此條款通過之後,接二連三的出現了類似的法律,如聯邦法禁止與任何有中國血統的商人從事鴉片買賣,禁止進口吸食用之鴉片等等。但這些法律並不禁止鴉片以鴉片町,或任何藥劑的形式入口。簡而言之,這些法律只針對中國人。立法者一般認為吸食鴉片為中國特有風俗,因鴉片而敗壞、墮落,也只發生在中國人身上。
古柯鹼被視為非法的原因,在於當時社會迷信及食大量古柯鹼之後的黑人男子,會做出強暴白人女子之類的性犯罪舉動。1900年代初期,報紙上甚至出現了「黑人古柯鹼狂魔」(Negro Cocaine Fiends)或「古柯鹼化的黑人」(Cocainized Niggers)等詞彙來描述白人因心中害怕所幻想、勾勒出的這一型黑人。事實上,吸食古柯鹼之後的黑人與犯罪動機之間的必然關係一直未被證實。少數犯罪者在當時是惟一死罪。聯邦政府所具有的資料中顯示,在1905年代存在105個將黑人處私刑的相關案例。在此同時,美國國內警察將其配帶的手槍由點32口徑換成點38口徑,因為一般相信,只有大槍才能制伏黑人古柯鹼狂魔。
哈里森條款(The Harrison Act)雖然將數種藥品定為違藥,但基本上是一種執照法。條款中規定,販售古柯鹼、鴉片劑,或含鴉片成分之各項麻醉劑之前,須先獲得執照。條款中甚至規定,沒有任何法律可以禁止醫生以處方劑形成使用這些藥品。因此,哈理森條款並不視為禁止藥品條款。事實上,即使是1937年撰寫哈里森條款及大麻稅捐條例 (Marijuana Tax Act)的組成分子亦同意,禁止個人使用某種藥物是一種違反憲法維護個人自由基本立意的舉動。這些過程與爭議與禁止酒類的歷史一樣錯綜複雜。同為酒類,憲法上並沒有足夠的權力說明為何一種酒類非法,而另一種卻合法。
1937年,大麻在美國成為非法藥品,原因有二:其一,美國政府欲藉此為手段對在經濟大恐時期不計其數越過邊境尋找工作的墨西哥人施壓;其二,社會上迷信,大麻對於墮落的種族具有鼓動暴力行為的影響。在當時,美國醫藥學會(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簡稱AMM)反對這項立法,但立法依然通過,之後也不曾撤銷或修改。同一時期,美國的報界、媒體在全國各界散在藥物使得少數有色人種墮落、敗壞,並因其影響而侵犯白人女性及無辜白人男性的可怖故事。事後的調查研究顯示,這些故事對立法的正當性並無補強作用。而至今日為止,學術界仍想不出任何證據說明這些藥品法律對公眾安全及健康有必然、正向的功勞。
台灣的反毒歷史缺乏較深刻的分析,我們很難從政策的分析上看出國家反毒的道德與策略,但污名化的過程同樣明顯,因為毒品是不好的,所以人們就不用追究了,總之國家會保護你們。在台灣,只有兩條法律規定毒品,一條是蕭清煙毒條例,一條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有許多先進的毒品,其實是無法可管的。
第二問:台灣目前有多少人使用藥品?其他國家呢?
據法務部的統計資料顯示,台灣自民國87年五月至88年五月的統計,因為煙毒被起訴者共有49,000人。以一般估計吸毒人口與入罪比例而言,吸毒與販毒者全國約有25萬人以上。其中有45%是累犯,換句話書,每年以13萬人的新吸毒人口在台灣成長。
相對於這種刑法上的統計數字,我們可以看看其他國家的統計方法,美國聯邦政府主導的家庭藥物濫用調查報告(Household Survey on Drug Abuse)為最常引用的調查報告。這份每年一次的調查報告中顯示,最近一年有3,000至4,000萬人使用非法藥品,單個月中有1,270萬人用過非法藥品,於其中,1,000萬為偶爾使用者,其餘270萬為藥物依賴者。
但這些數據背後仍存在一些問題,因為此調查書的作業方式為調查人員以隨機電話抽樣的方式進行,這種調查方法所可能產生的問題如:侷限於有電話的用藥者,而且限於接電話的用藥者,並且假設每位受訪者皆誠實作答。作業人員打電話給受調查住戶時通常只問:家中是否有人用藥?在這個用藥罰金越來越高、用藥隱私越來越不保的時代,期待受訪者以完全誠實的態度回答問暊似乎十分不合邏輯。尤其是那些才用完藥不久、心虛的人,及知道使用非法藥物後果嚴重性的人們,更不可能誠實作答。因此這份報告顯示的並非用藥群眾數目,而是笨得誠實回答問題的群眾數目。
其餘一些調查報告所顯示的數字往往二倍於聯邦政府主導的這份報告。種種統計數字上的不相稱只顯示了一個問題:因為藥物是不合法的,所有有關藥物的正確消息便難以獲得。
在荷蘭這個毒品政策聰明地幾乎不可理解的國家,在將近1,500萬人口裡,嚴重的毒癮者大約是15,000人到20,000之間。其次,大約有6,200人集中在阿姆斯特丹,而大約30%的毒癮者,集中在鹿特丹、海牙與烏特勒克(Utrecht),幾個大城市裡。而其他的,則是散佈在其他60個城鎮裡。不過,在阿姆斯特丹市裡,關於毒癮的問題,是和其他都市不太一樣的。例如,這些海洛英的毒癮者裡,大約有1,500人,是來自於蘇利南(Suriname,南美圭亞那的一個共和國,本來是荷蘭的殖民地),或是北非的摩洛哥。而大約2,500人,是來自歐陸的其他國家,主要是德國和義大利。
你有發現有何不對嗎?沒錯,你一定沒發現。在荷蘭這個毒品的天堂裡,所謂的「吸毒犯」遠低於向毒品宣戰的台灣。
第三問:有多少真正慘死在藥物之下?
對不起,台灣似乎沒有明確的資料,若以美國為例,以下數據來源於NIDA專題調查論文(NDIA Research monographs)在典型中的一年中:
菸草:大約39萬人。酒精:大約8萬人。二手菸:大約5萬人。古柯鹼:大約2,200人。海洛因:大約2,000人。阿斯匹靈:大約2,000人。大麻:零。在美國歷史上亦找不出因大麻過量使用(OD(Over Does))直接致死的例子。其餘非法藥物:一年約四千五百餘起,總數約在酒精及吸菸致死總數量10%上下。
以上數據顯示,每年吸菸致死人數高於過去一世紀中,所有非法藥物致死人口數總和。
第四問:何種非法藥物造成最大醫藥負擔?
菸草及酒精無疑為最大醫藥負擔之首。一些權威學者估計美國境內醫藥費用中至少有40%使用於酒精及相關事物上。
第五問:何種樂物最容易上癮?
這個問題的答案因藥品及使用者不同有差異。美國國家藥物濫用學會(National Institute on Drug Abuse)的傑克.海寧菲爾德博士(Dr. Jack E. Henningfield) 及三藩市的尼爾,班諾維茲(Dr. Neal J. Benouitz)就藥物上癮定義以心理活動的情況概分為五類:
- 退化性(Withdrawal):停止使用藥物後產生退縮癥狀的嚴重程度。
- 強迫性(Reinforcement):藥物使用者產生一再用藥的慾望強烈與。
- 耐藥力(Tolerance):為產生相同藥效,用藥者須每次增加用量多寡。
- 依賴度(Dependence):戒除此藥之難易度及因用此藥上癮人數多寡。
- 迷幻度(Intoxication):某藥物在典型用量時所產生的迷幻程度強烈與否。
班諾維茲評估表
藥品 | 退化性 | 強迫性 | 耐藥力 | 依賴度 | 迷幻度 |
尼古丁 | 3 | 4 | 4 | 1 | 6 |
海洛因 | 2 | 2 | 2 | 2 | 2 |
古柯鹼 | 3 | 1 | 1 | 3 | 3 |
酒精 | 1 | 3 | 4 | 4 | 1 |
咖啡因 | 4 | 5 | 3 | 5 | 5 |
大麻 | 5 | 6 | 5 | 6 | 4 |
海明威爾德評估表
藥品 | 退化性 | 強迫性 | 耐藥力 | 依賴度 | 迷幻度 |
尼古丁 | 3 | 4 | 2 | 1 | 5 |
海洛因 | 2 | 2 | 1 | 2 | 2 |
古柯鹼 | 4 | 1 | 4 | 3 | 3 |
酒精 | 1 | 3 | 3 | 4 | 1 |
咖啡因 | 5 | 6 | 5 | 5 | 6 |
大麻 | 6 | 5 | 6 | 6 | 4 |
第六問:非法藥品是否易引起暴力犯罪?
大多數研究此問題的權威學者們一致認為,絕大多數與藥物有關的犯罪肇因於藥物的禁止或管制,而非藥物本身。它與酒精解禁前後的情況類似,酒精解禁前暴力犯罪及其組織有增加趨勢,在酒精解禁的同一年,暴力犯罪率下降了65%。
每年美國有25,000位殺人犯。在紐約市針對殺人犯吸食快克(crack)後作行為研究之結果發現,414人中有3人(低於1%)因藥物影響出現殺人慾望,且3人中有2人並不具主動攻擊性,也就是說,當有人侵犯這位陶醉在快克中的殺人犯時,才可能遭其反制致死。
另外,傑夫瑞洛斯在其書「影響心理藥物及犯罪」(Psychoactive Substances and Violence)中提供的三點看法,可作為回答此問題之參考。
在所有藥物中,只有酒精一類的使用量與攻擊性之間的正比關係獲得證實。在大量使用安非他命、古柯鹼、LSD或PCP後,某些用藥者可能經歷暴力式的發洩過程,但這與用藥前的心理不正常狀態可能有關。快克因藥效直入腦部,醫藥上的反應尚待進一步研究。
酒精與暴力間的關係並非純粹的藥物影響行為,而是透過某些預期,如某些場合下大量喝酒使產生暴力舉動,或青少年狂歡飲宴之後滋事打架等行為模式產生。
非法藥品與暴力之間的關係多存在於市場及買賣糾紛上。如:敵對零售商之間的爭議,買賣雙方的爭吵,搶劫,為提高毒品價錢之不法手段,及非法藥品市場與其周圍社區、團體之社會及經濟上的互動等等。
第七問:以現行方式,這場反毒大戰有無獲勝希望?
如果以下幾點得以實現,戰爭的勝利便指日可待:
能夠制止所有國家製造毒品,在1992年12月28日,ABC電視新聞網記者彼得.傑寧斯(Peter Jennins)對美國在玻利維亞的反毒作戰作了一個名為「古柯鹼戰後,玻利維受挫記」(The Cocaine War, Lost in Bolivia)的特別報導。之前,布希內閣曾表示這是一場在南美洲最有希望凱旋而歸的戰役。但記者在電視上斬釘截鐵地陳述,這場戰役已徹底失敗。根據聯邦政府的估計,美國境內非法藥品作物中有1%來自世界其他地區。在最好的情況下,美國與其他國家政府合作,才斷定這1%的來源,卻讓其他99%在美國市場上有更大、更自由的流動空間。即使美國真的使南美洲停止種植非法作物,大多數的南美國家將因此面臨嚴重的經濟崩潰。因此禁止其他國家生產非法藥品作物根本不可能。
完全阻止邊境交易。以目前已有各項統計數字及1990年為美國聯合會計部門(The 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所主導的一項調查整體來看,禁止邊境貿易是一個昂貴的錯誤,不但浪費錢,而且即使投入再多的金錢,也不能使情況更好。
1988年美國紐約聯邦檢查官史特林.強森(Stirling Johnson)估計,即使目前非法作物生產總量不增加,美國至少必須增加警方人手至1,400%才能在目前的毒品市場引起衝擊。目前聯邦政府握有的各項資料都顯示,阻止他國種植非法藥品作物、杜絕邊境走私,甚至減少透過邊境流入美國市場的非法藥品數量皆不可能。。
美國能停止非法藥品交易。美國境內有多少非法藥品零售商?答案為所有的用藥者皆是。根據美國法律,不論獲得利潤與否,只要將非法藥品傳到一下個用藥者手中,便是非法藥品交易。因此,只要你在演唱會上將一支大麻菸傳到下一個人手中,你就是毒品零售商。依以嚴格定義,總數約1,300萬到4,000萬之間。
若只以獲得利潤及有長期販賣非法藥品經驗等特點來估計,總數也在1,000萬以上。這個數量對美國目前已人滿為患的監獄而言,幾乎不可能承擔。聯邦政府已因監獄爆滿下令24個州釋放犯人。
在非法藥品零售商不增加的假設下,若強行逮捕這些零售商,監獄中每個單位至少須增加5個床位。
1992年9月,洛杉磯郡郡長雪爾門.布拉克(Sherman Block)宣佈釋放4,000多名犯人,原因就在於監獄中沒有空間收留犯人,也沒有餘錢再建新獄。以目前情況而言,只要有一人入獄,即有一人被釋放。雖然目前毒品的政策已盡其可能的嚴格,但未必解決任何問題,反而,雷厲風行的嚴刑峻法損失了一大筆錢,甚至比放任非法藥品自生自滅花費更多。
第九問:逮捕一位毒販,併入獄,需多少錢?
依美國的統計,大約估計45萬美元,使用方式如下:逮捕到起訴、定罪,15萬美元,每位犯人額外的床位因轄區不同須花費5萬至15萬美元;犯人所住寢室每年花費3萬元,判刑5年以下每年增加15萬美元。同樣,45萬美元可使200位國民獲得治療式接受教育。除此之外,一人入獄相關福利消極性花費消耗15美元,但若用於治療及教育上則可積極性地節省5美元。
第十問:目前毒品政府為黑人社區帶來的影響為何?
目前全美4分之1的黑人青少年不是在獄中,就是在假釋中。這些青少年大多數以非暴力性與毒品有關罪名逮捕,從早期的雷根政權、到布希,甚至快要下台一鞠躬的柯林頓的「零度容忍」的反毒政策等,都是主要原因。
在華盛頓特區,所謂布希的行政模範市中,有一半以上的黑人在獄中或假釋中,90%以上的黑人有被捕紀錄。在其他地區如巴爾的摩、紐約、新紐澤西、佛羅里達等情形亦同。
3分之2中學教育程度之黑人男性在30歲前會面臨死亡、殘廢、或入獄等事件。其中大多數入獄皆因涉嫌違反毒品法律。3分之1大專程度以上之黑人男性有入獄紀錄。
長此以往到公元2000年時,全美將有一半黑人因涉及與毒品有關非暴力性犯罪入獄。大多數入獄的黑人在數年後重獲自由,但入獄紀錄將使這些黑人籠罩在終生失業的陰影中。
第十一問:台灣毒品政策與其他國家政策之比較
我國對待毒品比中國大陸的文攻武嚇強硬許多,基本上是追隨者聯合國政策與美國雷根時代的「向毒品問不」的政策,如政府公告一般,在僅在的兩條法律之下,以刑法作為施行準則,然後在緝毒、拒毒、戒毒、等方面擬定紙上作業,所有的相關研究如《近年來煙毒犯罪實況之研究》、《青少年濫用藥物問題之研究》、《煙毒犯人格特質、非理性信念與吸打品動機對其輔導策略影響之研究》、《少年濫用安非他命之研究》,在這些報告裡,我們缺乏社會學家、醫藥學家、衛生專家對毒品真正的「危險」作評估,而是單就已定之犯罪事實作表面觀察綜合整裡。
由於歐洲大聯盟成立之故,歐洲地區已開始形成共同一致的管理法藥品政策。大多數國家採用法蘭克福協定(Frankfort Auord)中以去犯罪化(decriminalization)為基本概念的政策。這套方法先施行於荷蘭,後使用於英國,目前在二個國家內,成效卓著。我們可將毒品去罪化國家與為去罪化者的兩個嚴重非法藥品問題的城市成比較:
美國紐約
- 藥癮者面臨較大醫療問題
- 藥癮者=失業
- 藥癮者=罪犯
- 藥癮者的後代通常被帶離家庭,生活狀況堪憐
- 每年上千名嬰兒因母親用藥而遭長久性傷害
- 60%以靜脈注射方式使用藥品者患AIDS,這群人亦成為散佈AIDS之最大傳染源。
- 每年因使用非法藥品死亡人數約4,000餘人,目前仍有60萬人因與藥品相關罪名遭警察逮捕入獄中。
- 否
- 藥癮者仍有工作能力、工作職位且具納稅能力
- 藥癮者與罪犯間關連性甚弱
- 藥癮者仍與家人同在,後代多在小康穩定的環境中成長
- 無因母親用藥而傷及嬰兒之報告
- 1%以同樣方式用藥者感染AIDS,這群人並非最大傳染源
- 警方並不逮捕用藥者。由健康工作人員找出用藥者,提供免費諮詢、醫療、及教育。對於堅持用藥者,工作人員儘量將劑量控制在安全範圍內。
為了達成上述的目的,一個由一群在加拿大藥物政策方面,居於領導地位之專家,所創立的「加拿大藥物政策基金會」,在1993年成立了。這個基金會是一個非營利性的組織,創始的成員包括了心理學家、藥物學家、律師、衛生政策倡議者與公共政策研究者等等。該基金會的經費完全來自於會員,以及林得史密斯中心 (Lindsmith Center)的慷慨捐助。
第十二問:毒品天堂的荷蘭呢?
阿姆斯特丹,就像其他的大都會一樣,有著城市景象的黑暗面,例如,在這裡,人們也面臨著所有藥物濫用所帶來的問題:犯罪率、偏差行為,以及藥物濫用所帶來的愛滋感染,對於公共衛生的威脅。
阿姆斯特丹市政府的藥物政策,除了要減少藥物的販賣、對抗販毒所帶來的犯罪行為之外,以遏止藥物濫用問題的繼續惡化。透過更生計畫,以協助有毒癮的人,能夠不再嗑藥。即使一時難以收效,至少必須減低毒癮對於這些人,在心理與身體上的傷害,當然,減少愛滋病的感染,則是另一項重點工作項目。
對於荷蘭人、特別是阿姆斯特丹人的觀點來說,並不想要像其他國家或城市一樣,採取強硬、武力遏止的手段,因為他們認為這樣並不能解決問題。因此,他們傾向於採取「第三條路」:既不是全副武力地面對毒癮問題,也不可能讓阿姆斯特丹變成吸毒者的天堂,而是要全方位地嘁少毒品,對於這個社會與吸毒者,所帶來的傷害。而隨著吸毒者的逐漸減少、愛滋感染的問題也沒有逐漸惡化來看,至少,問題已經在控制中了。
在阿姆斯特丹的藥物政策裡,可以分成兩個方向來說,一方面是對於毒品販賣犯罪行為的立法規範與執行,另一方面,則是採取預防性的、公共衛生與社會措施方面的執行。政策的出發點,主要有三個:
一、在地方與區域的尺度,應該有對於吸毒者相關醫藥與社會設施的網路。
二、對於這類援助,應該具有高度的可及性。
三、持續加強對於毒癮者戒毒、更生計畫的推行。
事實上,一直到80年代早期,阿姆斯特丹政府,對於吸毒者,基本上來說,是採取較寬貸的態度。1984年,在高度的政治共識情況下,出現了新的藥物政策。這個政策方向,主要有下述的特性。
一、警方、社會工作,和公共衛生機構,與社區中心,必須彼此整合、形成一個總體性之藥物政策。而市政府應該負責這個整合性的工作。
二、藥物濫用必須有預防性的措施,例如不讓國外的毒癮者進入荷蘭(特別是阿姆斯特丹市),並且主動出擊,以抑止販毒、以及其他有關的犯罪行為。
三、在城市的特定地點中,因為毒癮者的犯罪非法行為,而形成的危險地區,應該被逐漸控制減少。甚至,應該限制這些人在特定的時間裡,不能繼續出沒、聚集在這些特定的地點。
四、為了要能夠有效地、更為廣泛地掌握毒癮者的情況,並且建立一個通報管制的體系,因此,必須對海洛英問題的特質與各個層面有全盤性的總攬。
五、不管這些吸毒者,是自己不願意、或者是難以停止嗑藥的習慣,為了要減少這些吸毒者,社會與醫藥衛生機構必須要協助這些毒癮者。
六、誘發、鼓勵這些毒癮者戒除毒癮,並且接受戒毒的更生計畫,並且,致力於使他們能夠再次地回歸社會的正軌。
七、從1984年以來,另一股重要的協助力量,則是對於愛滋病感染感染的篩檢。也就是說,所有的藥物政策,都必須包含這項工作。在這些政策工作中,以美沙酮(methadone)治療海洛英毒癮,以及對於愛滋病毒的篩檢,是藥物政策的核心。
那麼,究竟荷蘭的藥物政策,究竟發揮作用到什麼程度?一些數字可能可以給我們一些答案。在阿姆斯特丹,社會工作者,與公共衛生機構,限85%的毒癮者,保持聯繫。而毒癮的HIV呈陽性反應,與B型肝炎的感染率,要比歐洲和北美的其他城市低得多。而和許多其他城市與國家相比,許多嚴重的犯罪,並不是由吸毒者所帶來的。特別是這幾年來,停止嗑藥、接受治療的人越來越多,吸毒者比例更是越來越多。不過,換句話說,現有的毒癮,也有年齡逐漸高層化的趨勢,而這群人可能是既有社會工作與公共衛生機構,較難以掌握的一群人。
第十三問:如何處理目前的藥物問題?
目前只有破週報傾向於支持前所述的「去犯罪行為」的處理方式,可能提供另外一條出路。
第十四問:合法化須更多費用,亦或能節省經費?
台灣實在很難回答這個問題。在此仍以美國為例,根據最新一份聯邦政府所做的調查分析顯示,將目前非法藥品合法化將每年至少可得淨利370億美元,這份數字仍屬保守估計。以下將列出此調查報告。此報告由西塞多爾‧維利斯主導(Theodore R. Vallance),此人為國家心靈建康計畫機構(The Branch Of the National Institutes of Mental Health)之前主席,這份報告在他的主導下已進行多年,後在1995年7月10日國家評論(National Review)中發表。
以下以百萬為單位
- 節省預防研究及服務保守估計3,572
- 節省治療研究及服務保守估計2,802
- 小計22,000
- 藥物稅15,000
- 37,000
項目 | 原法預算 | 減至 | 省下 |
直接:法律執行 | 13,230 | 3,300 | 9,903 |
禁止交易花費 | 2,200 | 0 | 2,200 |
毒品犯罪相關警力 | 399 | 40 | 359 |
政府委託民間 反毒機構花費 | 69 | 17 | 52 |
項目 | 原法預算 | 減至 | 省下 |
間接:犯罪受害者 | 842 | 210 | 632 |
監禁 | 4434 | 887 | 3547 |
犯罪事業 | 13,976 | 2,679 | 11,297 |
小計 | 18,374 |
唯一的選擇,可以上網去看看反毒戰爭的網站。然後自己做個判斷。妳可以選擇自己的腦袋,使用自己的身體,可是不要再追隨別人使用愚蠢的手勢,逕唱反毒的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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