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蘭產假宣傳廣告
雖然勞基法第五十條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但是多數婦女為了工作,通常還是不敢請這麼長的假期。
看看人家芬蘭政府的做的產假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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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blogearth.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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