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9日 星期三

芬蘭產假宣傳廣告

芬蘭產假宣傳廣告


雖然勞基法第五十條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但是多數婦女為了工作,通常還是不敢請這麼長的假期。


看看人家芬蘭政府的做的產假廣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原文連結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