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5日 星期一

[轉貼]世界都在減害--荷蘭經驗

原文轉自(From):THL
◎荷蘭(Netherlands)減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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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原因:
荷蘭是世界上最早開始推行減害計畫的國家,也是毒品防治在世界上具先驅地位的國家,且部份地理和社會條件與台灣類似,故其相關政策可作為台灣之借鏡。

一、國家概況:
地理位置:位於歐洲西北部,國土西、北岸濱臨北海,西岸與英國隔海相望,東、南邊分別與德國和比利時接壤。
首都:阿姆斯特丹(Amsterdam)。
政治體制:君主立憲。
官方語言:荷蘭語、弗裡西語。
人口數:16,491,461人(2006年7月止)
年齡結構:0~14歲:18.43%, 15~64歲:66.94%, 65歲以上:14.63%
種族:荷蘭人83%, 其他種族17%(9%的非西方人:土耳其人、摩洛哥人、荷屬安地列斯群島人、蘇利南人、印尼人)
主要宗教:天主教18%,新教15%,63%的荷蘭人不參加教會
教育程度:荷蘭的一千六百萬居民中,有近三百五十萬人正在就學中。每三位畢業生中,就有一位已完成大學教育。

二、減害計畫實施背景:
(一)荷蘭的社會背景
荷蘭是一個人口密集的國家,有四個主要的都會中心─阿姆斯特丹(Amsterdam)、海牙(Hague)、猶翠特(Utrecht)和鹿特丹。1960年代,荷蘭社會從一個較傳統的、遵循社會規範的、而且生活在組織嚴密的宗教團體的社會,轉變成較自由思想、個人主義和心智開放的社會。荷蘭是堅決相信個人自由的國家,荷蘭人認為政府在宗教和道德議題上除了做為背景之外,不該有更多的角色,社會具包容的特質,對宗教和道德議題都有自由和開放的討論空間,也有完整而多元的社會安全制度,包括完善的社會津貼措施(social benefits),和高度可近性、免費的醫療照顧和教育體系。

荷蘭視毒品為無法完全抑制的社會問題,因此,防治策略必須適當的從毒品使用中推動減害計畫。在荷蘭,毒品政策和政策執行,也受其他環境因素影響,包括:將毒品使用理解為正常的社會問題、不透過刑法處理社會問題的實務原則、強調個人自由(但不能妨礙他人自由)、強烈的公共衛生傳統等。

(二)荷蘭負責減害計畫相關政策的政府部門
荷蘭的健康、福利和體育部(Ministry of Health, Welfare and Sports)負責毒品政策的總協調工作,以及全國性的預防和照顧服務;司法部(Ministry of Justice)負責與刑法有關的事情,內政部(Ministry of Interior)負責與地方政府、警察有關的事務,健康、福利和體育部也負責荷蘭的愛滋病防治策略(Netherlands AIDS Strategy)。

荷蘭目前處理毒品問題方法的的起源,來自兩個委員會的報告─Hulsman委員會(Hulsman Commission)和Baan委員會(Baan Commission),這兩個委員會是在1960~70年代,為了回應對使用大麻(marijuana)和海洛因與日俱增的擔憂所建立的。1970年代,嚴重的海洛因交易問題,促使荷蘭政府建立了藥物政策研擬小組─Baan委員會,這個委員會做出的政策建議,決定了荷蘭主要的藥物政策方針。Baan委員會對藥物政策提出的建議,主要內容是以減害計劃為主,例如:以減少藥物使用的風險和危機,取代全面抑制、取締所有藥物使用;荷蘭的藥物政策優先在醫療和預防上著手,而同時也積極致力於打擊組織犯罪。兩個委員會都認為,不同的風險與不同物質的使用有關聯,他們發現軟性毒品使用者如果和烈性毒品使用者共處在同一犯罪和邊緣次文化下,前者後者影響的危險。二個委員會的建議也與一般官方的政策一致,即是限制法律執行的範圍,如限制監獄處罰的使用、透過充分社會的政策阻止犯罪。

(三)荷蘭減害政策計畫對毒品問題的原則
荷蘭毒品政策的目標,乃是將個人使用者、使用者週遭的人、和全體社會視為整體,而保護整體的健康,毒品問題是視為社會問題。荷蘭的政策認為:毒品的使用通常只是年輕的輕率行為,但是,要對那些顯現出使用毒品問題的人,強調同情和治療。採取這種實用主義的方式,政府以可察覺的特定毒品的風險為依據,設定明確的優先權,而公共衛生是最優先顧及的層面。荷蘭毒品政策的關鍵要素包括:
  • 政策的中心是防止或緩和社會與個人可能因使用毒品造成的風險
  • 在使用毒品造成的風險和政策措施之間,一定會有合理的關連
  • 一個政策措施的差異性,也必須考慮到合法的娛樂性藥物使用,和醫學用藥品的風險兩者的差異
  • 壓抑毒品交易、流動的措施(除cannabis[一種印度大麻]之外)具優先地位
  • 承認刑法對關注其他方面的毒品問題 (即除了抑制毒品交易),是不足的
Duncan和Nicolson(1997)指出,自1977年來指導荷蘭毒品政策在預防和照顧方面的六項原則:
  • 在地方和區域層級,對特別毒品問題提供多機能性醫療和社會服務網絡
  • 服務的可近性
  • 促進毒癮者和前上癮者社會能力復原(social rehabilitation)
  • 對非毒癮專家服務(non-specialist)的更重要和更有效率的利用,例如主治醫生(primary care physicians)、青年福利中心
  • 援助設施的協調
  • 將毒品防治教育整合進整體的健康教育課程中

(四)毒品使用的除罪化和市場分離原則
個人用途、少量的cannabis的持有已在荷蘭除罪化了,荷蘭的毒品政策中,一個獨特的部份是可以販賣和使用少量cannabis(但是其他毒品不允許)的「咖啡店」(coffee shop,只核准供應非酒精類飲料的店),在荷蘭約有1,200家咖啡店。如果他/她符合以下規範,咖啡店工作人員或店主可以避免起訴:
  • 在任何(單)一件交易中,每人不得交易超過5公克的cannabis
  • 不能販賣烈性毒品
  • 不能打毒品的廣告
  • 咖啡店不能有妨礙社會安寧的行為
  • 不能賣給青少年(18 歲以下),也不能讓青少年進入咖啡店
  • 不能有地方政府勒令歇業的紀錄
技術上,cannabis的銷售在「鴉片法案」(the Opium Act)下是犯法的,但只有在某些情況下才會起訴。在1976年修訂的「鴉片法案」,是關於違禁藥品的主要法規,是為了將烈性毒品─海洛因,可卡因(cocaine)、迷幻藥 (LSD)和軟性毒品─例如大麻和hashish(一種用印度大麻提煉的麻藥)分類。儘管持有、交易、生產(但不包括使用)所有毒品都是犯法的,但作為規範調查方針的公訴指導方針(Public Prosecutorial Service guidelines)把國際間的毒品流通列為最優先起訴的毒品犯行,個人用途少量持有毒品則是最不會起訴的。咖啡店取得藥品的情況,要視每一個行政區的政策而定,可能全面開放,可能有條件開放或完全不開放。

荷蘭毒品政策中一個關鍵的部份,是市場分離的概念。根據造成的風險分類毒品,接著藉此繼續隔離每個市場的政策。軟性毒品(「soft」 drug)的使用者認為不太可能遭遇烈性毒品(「hard」 drug)的使用者,因此,這樣的理論進一步認為,軟性毒品的使用者不太可能嘗試烈性毒品。
透過允許人們在一個不會暴露於烈性毒品圍繞的犯罪次文化下,購買軟性毒品,以分隔市場,這是企圖建立一個社會障礙,防止人試用像海洛因、可卡因和甲基苯丙胺(methamphetamine)那樣,認為具有「無法接受的風險」(「unacceptable risk」)的藥。對於持有少量非法藥品,不會優先起訴的作法,顯然導致海洛因使用者更可常見於公開場合,例如購物商場,而這在荷蘭青年中對他們產生了負面形象。

(五)毒品使用對社會安寧的危害(nuinance)
處理由毒品造成的危害是荷蘭毒品政策的另一個主軸。1993年,由「跨部會降低毒品危害指導委員會」(Inter-Ministerial Steering Committee for the Reduction of Nuisance)提出一個處理毒品使用和買賣所造成危害的全國性政策。這個政策倡議階段,由中央政府資助地方政府處理毒品危害社會安寧的問題;在地方政府層級,警察、衛生當局毒癮照護機構為了致力於這個議題,而緊密的合作在一起。

三、減害計畫執行內容:
在許多狀況下,減害計畫為了幫助上癮者,而整合進更大的照顧體系之內。其他關懷的層面包括:住宅、社會服務和醫療,一般而言是免費而且很容易就能得到服務的。

(一)減害計劃的經費(Funding for harm reduction)
雖然減害計劃開創階段不可能有特別經費來源,對毒癮防治政策,中央政府資助、支持24小時庇護所設施給那些危害社會安寧的吸毒者,在各種水平的政府和上癮照顧機構中間,仍需要更好的協調和合作。中央政府也已為了毒品對社會危害的解決方案、吸毒累犯的設施,提供經費給地方政府。在1997年,毒癮者在健康、福利和體育部全部的預算是三千萬歐元。地方政府為了「流動毒癮治療和照顧機構」(Institution for Ambulatory Addictions Treatment and Care,IAVs ),提供經費給機構。此外,根據《毒品政策在荷蘭:進展報告─1997年9月到1999年9月》的進展報告中,美沙酮經費「已經由國民建康保險理事會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uncil)創建的一個暫時資助方案,作為補助依據」。

(二)特別減害計劃目前的狀態
在荷蘭,專業化的毒癮照顧是心理健康領域的部分,包括一系列的健康和社會設施。門診照顧透過遍及全國的16個「酒精和毒品諮詢局」(Consultant Bureaus for Alcohol and Drugs,CADS)及130個分局一起提供。他們由地方的理事會(local councils),和一個以契約委外為基礎的「荷蘭假釋與出獄後關懷基金會」(Netherlands Probation and After Care)提供經費,這些組織提供一系列的行動,包括藥物治療和諮商。Kuipers(2000)指出那些之前強調低門檻的服務中心提供的服務,例如美沙酮、街頭工作(street work)、庇護所、和危機處理,現在都整合進IAVs。除了IAVs,有19個住院治療中心(inpatient treatment centres ),通常也是精神醫院的一部分。

(三)針頭和針具發放和交換(Needle and syringe distribution and exchange)
為了預防愛滋病和B、C型肝炎,針具交換計畫在1980年代便開始實施,至目前為止,在60個都市和城鎮分別有130個方案在實施。低門檻和衛生的針頭/針具服務,與美沙酮一樣,可能透過各種地點例如IAVs、地方醫療服務機構、毒癮治療機構進行發放,針頭也可以從藥房或販賣機購買。

在阿姆斯特丹,正式的針頭交換計畫建立於1984年,由一個使用者團體「廢物聯盟」(Junk Union),在其地方公共醫療機構,透過小規模的分發乾淨針頭和回收骯髒針頭的專案開始的。二年後,地方公共醫療機構決定使針頭/針具的交換,可透過美沙酮公車(methadone bus)獲取,在1988年,Buning(1991)報導720,000 根針頭和針具透過 11 個不同的低門檻地點交換。
最近一份來自阿姆斯特丹地方公共醫療服務機構(Amsterdam Municipal Health Service)的報告報導,城市的針頭交換計畫的使用量,在過去這十年下降了,這個趨勢歸因於一些因素:包括在阿姆斯特丹外國上癮者數目的減少、 1980年代早期受感染的注射吸毒者部份因愛滋病死亡、年長的海洛因吸毒者因為無法再採取注射方式改為口服、以及在阿姆斯特丹開始使用快克可卡因 (crack cocaine)藥丸。

(四)替代藥治療(Drug substitution treatments)
在 1998年,92%的日常替代藥劑量為口服美沙酮,3.9%是右旋嗎拉胺,
0.7% 是嗎啡,1.7% 是靜脈注射美沙酮,1.5%為海洛因。各種措施都相當廣泛地應用在荷蘭的減害計劃上,美沙酮替代療法就需求而言是有效的作法。

1.美沙酮(Methadone)
海洛因依賴是認可採取美沙酮治療的標準狀況,而大部份其他酒精或作用於精神的毒品,如果適當的話,也允許使用美沙酮計畫。美沙酮的平均的劑量一日是 39.8mg,但是一些計畫,例如阿姆斯特丹,把一日劑量增加到60mg。美沙酮通常以藥丸或液體的形式分發,但是也可能用靜脈注射方式。關於荷蘭美沙酮高劑量的研究正在進行,初步的結果從改善社會和精神狀態、降低犯罪、和減少額外(毒品)使用的觀點而言,研究結果已顯示是正面的。

阿姆斯特丹,作為荷蘭最國際性城市,也有最高比率的注射毒品相關HIV 感染者,這已使荷蘭成為關於注射使用毒品在政策與實務上的最前線裡。早在1970年代末和1980年代初(在荷蘭第一個愛滋病的案例診斷出來之前),在阿姆斯特丹,為了因應城市中的海洛因使用,便創辦了美沙酮巡迴發放(Methadone Dispending Circuit,MDC)。Plomp等人(1996)報導,MDC 由關注低門檻毒品防治方法的大多數開業醫師(general practitioners,GP)、地方政治人物和另類救濟機構(alternative relief institution)協議組成,執行工作則由地方公共醫療服務機構透過門診部門、一輛公車和開業醫師進行(在阿姆斯特丹,400 個開業醫師中的 200 個的會開美沙酮處方),大約 40%的美沙酮處方是阿姆斯特丹的開業醫師開的(Van Brussel,1995)。在國內其他地方,專門診所部通常可以提供足夠的服務,而很多開業醫師卻不想開美沙酮處方。

阿姆斯特丹的公共醫療服務機構提供診斷和穩定病情(stabilization)初步的服務。Van Brussel(1995)描述這個「基本社會規則」(「basic social regulation」)意味著以下幾點:醫療保險、住宅、穩定的工作或福利收入、有能力去工作、有能力管理每星期的美沙酮用量、和最低限度的使用其他藥。他們的重點也放在透過注射吸毒者的定期的疾病檢查,例如 HIV和肺結核(tuberculosis,TB),監測他們的健康。阿姆斯特丹健康當局現在對毒癮人口中,對HIV/AIDS、C型肝炎、肺結核和其他呼吸系統疾病及精神疾病,有複雜醫療/社會需求的的慢性、年長者提供照顧。

身心達到足夠穩定水準的案主,會轉介回他們的開業醫師那,持續的進行美沙酮治療,如果有困難的話,也可以選擇回到他們的地方公共醫療服務機構去。地方公共醫療服務也有兩名醫生,提供諮詢給他們的GP同業認為困難的病人,他們被稱為「乘摩托車」拜訪的GPs(visiting GPs 「by motorbike」)。
在阿姆斯特丹,地方公共醫療服務機構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包括:
  • 門診部門/美沙酮公車的工作人員,由醫生、護士、和社會工作者組成,工作內容是發掘合法居住在阿姆斯特丹,因社會/醫藥的問題嚴重性,而不能由GP治療的人。客戶每星期有五天可以來,遇到週末可以把藥帶回家(take home tablets)。他們也可以交換針頭和針具,和獲得定期醫藥/社會補助金(medical/social checks)。這一批案主也會以其他替代藥例如右旋嗎拉胺(palfium,一種管制性麻醉劑)治療,或靜脈注射的美沙酮、嗎啡
  • 醫療照顧外展工作(例如,晚上的診療[night surgeries]),發掘性交易和短暫居住的外國吸毒者
  • 一支機動醫療小組(mobile medical team),提供醫療照顧給在社會照顧中心(social care centres)裡無家可歸的毒癮者、在醫院拜訪案主、對醫院醫療照顧小組進行諮詢、到警察局做日常的拜訪。此外,案例協調也由地方公共醫療服務機構提供
Langendam等人(1998)報導,各種類型的美沙酮使用者,在阿姆斯特丹中各種地點使用,多數的美沙酮劑量分配在特定的群體上,例如較年長的吸毒者、HIV陽性的吸毒者,那些長期一直在注射或使用美沙酮的毒癮者。在警察局、監獄、和開業醫師的病人,分配到較少的劑量。Van Brussel & Buster(1999)報導1998的平均的美沙酮劑量範圍,來自蘇利南(Suriname,前荷蘭殖民地,1975獨立,舊稱荷屬圭亞那)人只分配到48mg,荷蘭本地人的則有60mg。

以減害計劃服務在荷蘭的涵蓋率而言(有多少比例的毒癮者與某種類型的協助有聯繫),Fischer(2000)指出注射吸毒者在過去十年大約 50%使用了美沙酮,另外預估20%使用了其他的治療方式。類似地,Trimbos學院(2000)估計70%到 80% 的麻醉劑上癮者與某種類型的協助或治療有聯繫。在1997年,將近22,000的麻醉劑上癮者,註冊為治療和協助組織的案主,10,000個美沙酮使用者在毒癮協助組織註冊。健康、福利和體育部發佈的一份文件顯示,為毒癮者瞭解的照顧服務,是有規律地使用美沙酮,為75%,比較10年前只有40%。

2.海洛因處方(Prescribes Heroin)
像瑞士一樣,荷蘭承認有一個難以克服的核心地帶,就是接受美沙酮替代療法,但不能達到穩定、減害計劃和社會整合目標的吸毒者。海洛因療法試驗議題的討論,顯然在荷蘭已持續二十年了。然而,跟隨瑞士試用的腳步,政府已批准進行一些實驗。1998年,一些城市開始實驗以醫療手段為基礎,開立海洛因處方合併使用美沙酮的作法這個實驗仍在進行中,一個完整的評估尚待建立。海洛因試用的設計、準備和執行正由「海洛因上癮者治療中央委員會」(Central Committee on the Treatment of Heroin Addicts,CCBH)實施。迄今,Brink等人(2000)報導,隨機選擇的180名病人沒有嚴重的併發症發生,沒有嚴重的治安或安全問題出現。每隔兩個月的評估完成,在遵從研究規則的參與者中,有85%的反應是好的。

3.其他替代藥(Other substitution drugs)
替代藥療法也提供似普羅啡(Buprenorphine,一種強力鎮痛劑),除了較年輕的吸毒者之外顯然不廣泛使用。也有左旋α乙酰美沙酮(levo- alpha-acetyl-methdol,LAAM,治療海洛因成癮的藥)的一些試驗,但是它不經常使用。荷蘭政府也實驗鴉片類藥品(opioids) 迅速去毒作用的方法。荷蘭也進行口服右旋嗎拉胺、靜脈注射美沙酮和嗎啡的實驗。

(五)監督注射地點 (supervised injection sites)
阿姆斯特丹在1970年代,首創監督注射地點(用藥房間[drug comsuption room]),作為解決減害計劃作法其中一部份。然而,這些最初的嘗試是短命的,因為他們造成社會危害而關閉了。在1996年,阿姆斯特丹的城市再支持監督注射地點的建立,但是附帶一些限制,例如專業的管理、小規模、使用者需出示身份證、要和警察合作、必須與其他減害計畫服務整合等要求。然而,自從 1996年開始,鹿特丹的市區正式地支援設施,以作為導正、規範他們違規藥品市場的結構工作的一部份。

這些設施的建立,已經得到了來自中央政府的衛生、福利和運動部,以及「跨部會降低毒品危害指導委員會」的支持。中央政府主要是認為,這是地方政府的一個議題,這議題是要地方政府,對監督注射地點的發展、功能和財務狀況負最主要的責任。司法部指出,只要經由市長、警察和地方檢察官的協議,他們會容許這樣的地方存在。如今有政府和執法官員容許的16個正式注射地點,和一些非正式的地點。

(六)吸毒者教育和外展工作(Drug user education and out reach)
荷蘭外展工作可能有不同的形式。包括醫生、護士和社會工作者在減害計劃服務中的廣泛介入;醫生拜訪警察局和醫院,替吸毒者病人開美沙酮處方;青少年服務工作者和社會工作者所進行的街頭工作;在阿姆斯特丹的紅燈區(streetwalker district),醫生和護士的夜間診療;以及由受薪或志願服務的吸毒者和前吸毒者所作的同儕支持(peer supports)。Buning(1993)定義外展,是在其他機構中完成的服務,像是派遣到例如監獄、警察局、醫院或其他機構的工作,以及在吸毒者會消磨時間的街頭工作,和在販賣和使用藥物的私人住所工作。

在阿姆斯特丹的「靜脈注射基金會」(Mainline Foundation)是一個減害計劃組織,在街上為吸毒者進行健康教育和預防。基金會的外展服務的工作使得它為特別人口團體,例如女性、在感化院 (penitentiaries)的吸毒者、HIV 陽性的吸毒者等等,發展各種方法。基金會也發行一份關於毒品、健康和愛滋病,以及毒品現況等資訊的報紙。雜誌如今在阿姆斯特丹外廣泛地發行,主要透過使用者網絡。

同儕的教育和支持,在減害計畫為了接觸某些不與專業服務有聯繫的吸毒者中,可能扮演一個主要的角色。那些不容易接觸到的毒品使用者,除非有一定程度的信任,否則他們不相信專業的組織,而且對討論很私人的問題方面有困難,例如性和使用毒品。在現有專業的組織內,加入同儕支持的一些正面思考包括:服務方案的更大的延續性,專業的支持,關於使用毒品技術、社會價值、態度等問題的知識分享,改進與可能不信任專業組織的吸毒者的聯繫;在負面思考的角度包括:不可能透過僱用同儕者克服一些吸毒者對專業組織的不信任,同儕支持者的可能會他們的一些同儕當成「叛徒」(「traitors」)。

(七)使用者團體(User groups)
吸毒者團體在荷蘭有一段長久的歷史,追溯到1970年代晚期鹿特丹和阿姆斯特丹形成的使用者團體。HIV/AIDS的肇始開始讓使用者團體在 HIV/AIDS 防治工作上,得到政府資助,協助解決與毒品有關的問題。1990年代,全國吸毒者利益團體(National Interest Group of Drug User,LSD)在健康、福利和體育部的資助下組織起來。LSD在其他眾多聲音之中,提供一個全國吸毒者的聲音給政府、毒品服務,法院和醫藥專業。目前,在荷蘭有大約20個地方使用者團體,由LSD創辦和支持。一些團體從市政府或毒品防治機構獲得資助,但是顯然只有在鹿特丹、阿姆斯特丹、海牙的團體,和涵蓋 Apeldoorn, Zutphen 和 Deventer 的一個團體,有足夠財力僱用支薪的職員,和舉行一系列的活動。

如van der Gouwe(2000)描述的,使用者團體有二個主要的角色:促進毒品使用者的權益,和對使用者提供直接服務。後者可能提供:偶然性探訪服務(drop- in service)、外展工作、安全注射和健康行為教育、以及服務特別的目標團體,像年長吸毒者或女性吸毒者。在活躍的吸毒者在現有專業組織中工作的案例裡,當他們參與有時限、定位清楚的方案時,似乎工作的最好。

(八)司法體系之中的減害計劃
荷蘭也為了對有多重犯罪史的吸毒者起作用,發展了一個廣泛的體系,這個體系包括以下一系列創新型態的作法:
  • 這些作法的核心動機,是激發觸法不嚴重案主,轉移到一般上癮門診
  • 為了犯更嚴重犯罪的嗜毒者,設立了「法院毒癮者診所」(Forensic Addiction Clinic),附帶一間敞開和一間封閉的病房
  • 刑事的照顧設施(Penal Care Facility for Addicts,SOV)會提供嚴重的累犯紀錄的嗜毒者,18月至2年的強制治療,一個預試(pilot)在鹿特丹中正在嘗試中;明顯地,這個單位會投入 6個月的居家照顧(residential care),接著是進行18個月較不廣泛的照顧
  • 毒癮諮詢部門(Addiction Counselling Department,VBA)小組在懲治機構內
  • 藉由對引起與毒品有關的社會危害的人,提供24小時的庇護所,以強化庇護體系,對這項措施的討論也是正在進行,希望這樣一個庇護所繫統,能減少矯治體系中代價更昂貴處所的壓力
以在懲治照護設施進行強制治療而言,國會兩院已通過這種刑事司法措施,然而,關於人權議題已經有人表達了一些擔憂。此外關於這樣的措施,對於它原先設計所針對的目標群體,適當性如何也是問題;進一步而言,這些類型的犯罪很少判處超過二年,SOV卻強制要求兩年治療;此外,那些潛在可能強制治療的人或許是比較年長的,使用毒品相當長的歷史,可能獲益於這樣的治療的程度很低。

「精神醫療機構特許法」(Special Admission to Psychiatric Hospital Act)的修改正在討論,這是為了提供合法的工具照顧人們。讓乾淨的針頭交換和美沙酮的措施在監獄中進行,以讓政策在監獄中有合適的位置,但沒有成功,因為在獄中,美沙酮處方是監獄醫生的決定,而大多數處方只是為短期坐牢,和在牢中待幾個月的人去毒。

(九)影響減害計劃政策和執行的因素
荷蘭在減害計畫的政策制定和執行結果,已能將HIV/AIDS感染,維持在和其他歐洲國家相比較低的水準。包括毒品使用,也能控制在相當低的水準。

1. 在注射使用毒品方面的趨勢
荷蘭使用軟性毒品的範圍和狀況,並沒有產生和其他西歐國家不同的模式。至於烈性毒品,在荷蘭上癮者的數目與歐洲的其他國家比較,也是較低的,而且比起法國、英國、義大利、西班牙和瑞士也相當低。和美國相比,荷蘭在每一種毒品使用率的比較上都是較低的。一項1997年的全國調查發現,12 歲及以上的民眾,一生中使用過cannabis的比例是15.5%,或多或少比加拿大十五歲以上的人口的比率更低(1994年的28.2%)。

同樣的,歐洲成癮藥品監控中心(EMCDDA) 2000年度報告提及,各國有問題的使用毒品的程度不同,似乎表示這與國家的毒品政策無關。但是如 Boekhout van Solinge(1999)指出,在最低數量的兩個國家─荷蘭和瑞典,處理毒癮者問題的方法根本不同,兩個國家在毒品政策外,都一樣具優勢的部份是「有良好的社會政策又富裕福利國家,相對沒幾個人住在貧民窟的」。
在荷蘭,注射毒品的人口預估有27,000人,其中的1/4~1/5住在阿姆斯特丹。 Trimbos 學院(2000)報導,多數的麻醉劑使用者是單身、男、失業、低教育程度。可能獨特的地方是,荷蘭的注射使用毒品人口是年齡增長的人口,平均年齡現在是 42歲。海洛英和注射使用毒品,在荷蘭青年中間有負面形象。

2.在 HIV 和其他傳染病的比率方面的趨勢
整體來說,HIV和C 型肝炎的比率,在與其他歐盟和北美的國家的比較中,荷蘭是屬於中間水準的。在荷蘭,8%的愛滋病案例歸因於注射使用毒品,緊接在男同性戀有關的人後面,排名第二高的危險因素。10%荷蘭注射吸毒者是HIV陽性,雖然在更大城市估計比率更高,尤其是阿姆斯特丹。HIV 的新案例比率下降了,如同因不法的使用毒品死亡率也下降一樣。以C型肝炎而言,估計80%注射使用毒品者感染上C型肝炎。和其他國家一樣,荷蘭在其注射使用毒品人口中有高比率的C型肝炎(HCV,Hepatitis C Virus),雖然像Trimbos學院這樣的組織正嘗試提高對這個問題的認識,並致力於支持防治C型肝炎的活動,但對這個問題沒有過一個全國性因應之道,因為很多C型肝炎陽性反應的毒癮者,是較年長的注射毒癮者。

(十)歐洲的狀況
荷蘭的毒品政策,在和其他歐盟成員國家更嚴密的合作,突顯了處理非法使用毒品不同方法背後不同的哲學。在過去,關於荷蘭處理使用毒品問題的方法,和來自荷蘭進到鄰國的毒品流動,荷蘭承受來自法國、德國和比利時等國家的壓力。大部分這些國家從那以後,採納了在荷蘭使用的很多方法。

處理毒品問題哲學的差別,也在歐盟國家中開始以城市的層級,在政策上合作處理毒品問題時浮現出來了,這些城市層級的協議,代表處理城市毒品政策兩個極端不同的方法。「歐洲城市毒品政策」(Europe Cities on Drug Policy,ECDP)隨著1990年「法蘭克福決議」(Frankfurt Resolution)的簽署開始啟動,初步只有包括阿姆斯特丹的四個城市,但是其他城市之後陸續加入了。ECDP 成員支持對於處理城市毒品問題的,採取減害計劃方法。相比之下,「歐洲城市對抗毒品」(Europe Cities Against Drugs,ECAD) 隨著1994年「斯德哥爾摩宣言」(Stockholm Declaration)的簽署而啟動,支持更限制性的毒品政策,和反對使cannabis除罪化及像海洛因這樣的藥品替代療法,Boekhout van Solinge 提及,依目前的毒品政策在不同歐洲的國家中的兩極化,要將毒品政策調和一致,是不大可能的。然而,事實上社會民主黨在很多歐盟國家是當權的,他們會支持持續朝向務實的趨勢,減害計劃儘管有來自其他國家像瑞典和法國的反對,它已經是荷蘭的毒品防治政策和實務上最重要的部份。

(十一)調查和評估
1991年至1996年中間,注射吸毒者中的 HIV 感染者比率,是下降的趨勢,如同不安全注射和不安全性行為的比率。這是不僅僅歸功於針具交易和美沙酮,而且也歸功於治療、協商和安全性行為和安全使用毒品的資訊,社會的協助和避孕套的設施。

Trimbos 學院(2000)報告顯示美沙酮計畫的評估的結果,超過三分之一案主能控制他們的毒癮,只要最低限度地使用其他毒品。大約 25%認為可以融入社會、工作、受教育,住宅和保住他們的工作。然而,對大約25%而言,大多數仍不是很能融入社會的,美沙酮對他們的生命是無效的,或只有最低限度的效果,他們繼續承受孱弱的健康狀況,並從事犯罪行為。

1998年,荷蘭政府發表一份評估過去20年毒品政策,並擬定未來毒品政策做法的討論文件。就政策結果的觀點而言,Barnard(1998)提出以下幾點:
  • 由於高水準的照顧和預防工作,減害計劃政策在和其他很多國家的比較後,結果是成功的,包括:低門檻的美沙酮取得管道,吸毒者的社會和醫療協助,和大規模免費的針具交換
  • 與其他國家比較,荷蘭的上癮者的數目相對較低,意味著減害計劃措施不會增加使用毒品的狀況
  • 毒癮人口的年齡層穩定並迅速的增長,顯示新使用者比例的降低- 而海洛因在青少年中間不是最流行的
  • 吸毒者低死亡率,是由於針對用毒過量提供保護的低門檻美沙酮取得管道
  • 隨著注射毒癮者之中HIV和愛滋病比率的降低,由烈性毒品引發的健康損害得到控制;自從1986後,注射毒癮者中的 HIV比率減少了
  • 終身和上個月使用 cannabis 中據報有上升的趨勢,但是這在北美和歐洲其他國家之中也是如此,而且與美國和相比,比率更低

(十二)輿論和媒體
輿論通常在荷蘭會支持減害計劃政策和方案。然而,剛在不久前有過關於由吸毒者造成的社會危害增加的擔憂,為了回應治安問題,導致危害政策的發展。目前更粗糙的政治花言巧語,對吸毒者認為要強制性的治療,也是部分輿論的反映。

四、借鏡
荷蘭和台灣的人文地理狀況相當接近,皆是地狹人綢、高人口密度、高度都市化發展的國家,經濟條件也極為類似,經濟中樞皆為國際貿易,在社會條件相近的前提之下,其減害政策之經驗可作為台灣之參考─

1. 防治藥癮或愛滋病問題,並非僅是衛生機關的部份,是整體社會政策的問題,荷蘭的其他社會政策條件都非常完整,因此在防治工作上面面俱道,而台灣各項社會政策條件有待改善。

2. 全球化時代,毒品已經是國際性問題,荷蘭防治毒品需和西歐鄰國合作,而台灣毒品防治也必須和周邊臨國密切合作,而愛滋病預防也必須跨國的合作,才有可能控制台灣的毒品和愛滋病問題。

3. 荷蘭考慮將減害計畫納入國家的健康保險政策中,以健保費用支付減害計畫,因為如果減害計畫成功,國民健康一定會提昇,可減少疾病給付,是一舉數得的事情,故健保費用支付對減害計畫的財源而言,是可以考慮的選項。

資料來源:
1. 加拿大公眾健康署(Public Health Agency)一份名為『減害和用藥習慣』的大規模研究報告中有關荷蘭的部分
2. 全球藥物政策聯盟(Drug Policy Alliance)裡記載的荷蘭的藥物政策
3. 維基百科裡的荷蘭
4. 美國中央情報局(C.I.A.)網站出版的世界實情之書中有關荷蘭的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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