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違法犯罪行為是合乎大部分人的預期的,比如殺人、盜竊、強姦、搶劫、詐騙等,當法律懲罰這些行為的時候,就體現了懲惡揚善實現正義的目的,這時候,法律的預測功能幾乎是確定的,什麼行為將遭受什麼處罰,比較清楚明白,法律也就具有了教化公眾的功能。
但是還有一些行為,卻不能那麼容易分別出它的正當與否,比如,街邊擺攤做小生意養家餬口,這在我們的樸素觀念裡是天經地義的,具有天然正當性。可是在國家有關城市的管理法規裡面,又說不能佔道經營,不能干擾城市正常秩序,於是就有了城管與小販之間的戰爭,在街邊擺攤就可能成了違法行為。
再比如,生兒育女曾經甚至是一種全社會都要提倡的美德,古人更有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訓示。在全人類的歷史中,很難找到哪個民族對生育行為加以限制的,更別提懲罰了。當我們把計劃生育作為國策,立了計劃生育法以後,生養兒女突然成了違法行為,要動用國家強制力進行處罰,而且還要強制墮胎,強制手術節育,這種“大逆不道”的政策居然成了法律,而繁衍後代、生養眾多居然成了違法!一個相反的例子是,俄羅斯最近醞釀收取無子女稅了,不生孩子的家庭要多交稅,通過這種方式鼓勵父母多要孩子。
這樣的例子還有很多,比如立法禁止乞討,禁止購買二套房,兒童必須參加九年義務教育,公民必須服兵役,禁止燃放煙花炮竹,外地人進城必須辦理暫住證等等。更明顯的體現在行政許可領域,也就是各種各樣的證,醫生必須有醫師資格證,駕駛員必須有駕駛證,開飯店必須要辦衛生許可證……。
其實說白了,我們管理社會的最重要方式,就是先普遍禁止,再逐個放口子。出版是普遍禁止的,遊行示威是普遍禁止的,結社是普遍禁止的,生育是普遍禁止的,就連在城市居住都是普遍禁止的,必須先申請各種證件,你才有可能成為一個城市的合法居民。
這看起來與天賦人權神聖的觀念實在相差千里萬里,我們作為一個人,難道不是天然享有居住的自由,思想的自由,遷徙的自由,謀生的自由,生育的自由嗎?什麼時候還要經過許可才能做這些事情?世界好像亂了套,可為什麼反而說我違法了呢?
我們提到的這些看似不正常的觀念,其實已經根植在了我們的腦海裡,這觀念就是,官府規定的才能做,官府禁止的不能做,否則,就是違法,而法律又是最低的道德,所以,違法就是不道德。
為什麼學法律的人都特別鍾情於民法?因為民法裡有讓自由主義者賞心悅目的意思自治,意思自治是一個自由人享有尊嚴的最核心保障,意思自治是人與人之間身份平等的最直接體現,它意味著人在無強迫,無外在干預,無欺詐的情況下,人有對自己負責、進行理性選擇的自由。
可是這一市民社會的黃金法則,已經越來越多地受到國家權力的干預。法治健全的國家尚且如此,那些從專制政體向憲政政體轉型的國家,本來就是國家權力支配公民權利,再受到這一趨勢影響,個人自由受到限制就不足為奇了。
不能說中國沒有重視法律的傳統,嚴刑峻法我們施行過,重典治吏這招也使過,但總歸跟現代社會強調的法治相去甚遠,法家所謂的“以法治國”,主要是用法律管制民眾,用法律懲罰官吏,我們今天從主權在民的思想出發建立的憲政法治社會有著根本不同。
在權力沒有制約,法治不彰的社會,權力運行遵循的是強權政治的邏輯,誰拳頭硬,誰有話語權,誰就說了算。法律不是用來保障公民權利,而是用來維護統治集團利益、懲罰有權利訴求的民眾的,法律並不一定代表正義,只是一種工具而已。
這就造成了一種悖論,一方面強調,法律如不被信仰就形同虛設,另一方面,法律本身又不符合正義原則。我們只能在“惡法亦法”還是“惡法非法”之間掙扎,而層出不窮的惡法,又會讓我們處在“人人都會違法,每個人都可能非法”的境地,這又進一步導致社會道德底線的下滑,因為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我們連法律這條底線都守不住,就別提更高的道德追求了。
不符合正義原則的法律法規,不合理的制度安排,一定會催生大量的越軌和違法行為。其實判斷一部法律文件是不是良法並不困難,就是看它是不是有利於防止公權力侵犯公民權利,公民的自由有沒有得到最大保障。自由的位階要高於秩序,更高於效率,如果不能在這一點上達成共識,而僅僅強調社會秩序,用自由作代價換得社會良好秩序,極有可能會適得其反。單純依靠行政權力進行汽車限購,車輛限行,房屋限購,城市人口限流,以及諸如此類的思維,必然會扭曲社會正常的生態,不但會犧牲公民的自由,也一定會在更長遠的未來破壞社會秩序。
在權力還沒有受到制約,公民自由還在不斷受到侵蝕,法治體系還處在初級階段甚至時有倒退的時候,反法、違法並不必然是不道德的,它也可能是一個新的立約過程。違法的很可能是好人,執法的更有可能是壞人,與其迷信道德政府維持社會秩序、效率和公平的能力,還不如趕緊把那些天賦權利一點一點要回來,手裡有權,心裡才能不慌。
2011年4月20日 星期三
王科力 : 違法的好人 - 一五一十部落 | My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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